關(guān)注:歐盟發(fā)布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(EU)10/2011的第16次修訂法規(EU)2023/1442
關(guān)注:歐盟發(fā)布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(EU)10/2011的第16次修訂法規(EU)2023/1442
2023年 1月23日,歐盟向WTO 提交G/SPS/N/EU/611號通報,擬議修訂食品接觸塑料材料法規(EU) 10/2011 附 件 I 中表 1(正面清單)、表 2(限制物質(zhì)組)、表 3(符合性驗證說(shuō)明)部分內容。法規修訂草案擬通過(guò)日期為2023年3月31日,擬發(fā)布日期為2023年4月3日。
2023年7月12日, 歐盟委員會(huì )正式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(fā)布食品接觸用塑料法規(EU) 10/2011的第16次修訂法規(EU) 2023/1442(OJ L 177,2023 年 7 月 12 日,第 45-58 頁(yè))。修訂了(EU) 10/2011的附件I表1~表3部分內容,修訂內容基本同草案一致(見(jiàn)推文HQTS-202302-02),主要涉及的物質(zhì)包括:水楊酸、未經(jīng)處理的木粉和纖維、鄰苯類(lèi)塑化劑、三乙醇胺、高氯酸鹽、抗氧劑1222等。新法規將于20天后(2023年8月1日)生效。
主要修訂內容如下:
1. 撤銷(xiāo)第96號FCM物質(zhì)(未經(jīng)處理的木粉和木纖維)和第121號FCM物質(zhì)(水楊酸)的授權(自此,現僅存第1060號FCM植物纖維類(lèi)物質(zhì)“磨碎的葵花籽殼”的授權)。
2. 加嚴對鄰苯類(lèi)塑化劑的要求(DAP遷移限值保持ND不變):
◆ DBP遷移限值從0.3mg/kg降低為0.12mg/kg;
◆ BBP遷移限值從30mg/kg降低為6mg/kg;
◆ DEHP遷移限值從1.5mg/kg降低為0.6mg/kg;
◆ DIDP和DINP*遷移限值(第26組SML(T))從9mg/kg降低為1.8mg/kg;
◆ DBP、DIBP、BBP和DEHP的總和為第36組SML(T),并以下式表示為DEHP的當量:即DBP*5 + DIBP*4 + BBP*0.1 + DEHP*1的限值為SML(T):0.6mg/kg;
*DINP不得與FCM No.157, 159, 283, or 1085也即DBP/BBP/DEHP/DIBP組合使用。
3. 三乙醇胺(CAS No. 102-71-6)與第1080號FCM物質(zhì)(三乙醇胺-高氯酸鈉鹽)二聚體(CAS No. 156157-97-0)組成的第37組物質(zhì)限值SML(T):0.05mg/kg,以三乙醇胺和鹽酸鹽加合物之和計;
4. 高氯酸及其鹽和第1080號FCM物質(zhì)(三乙醇胺-高氯酸鈉鹽)二聚體(CAS No. 156157-97-0)組成第38組物質(zhì),限值為SML(T):0.002mg/kg,以高氯酸鹽計(并要遵循EU 10/2011附錄I表3第4點(diǎn)的要求);
5. 第7組物質(zhì)SML(T)加入第1081號FCM物質(zhì)(N,N-雙(2-羥乙基)硬脂胺被飽和C16/C18脂肪酸部分酯化),第32組物質(zhì)SML(T)加入第1078號偏苯三酸三辛酯FCM物質(zhì)(CAS No.3319-31-1)和第1085號FCM物質(zhì)(DIBP);
6. 附錄I表3增加第30條對第1081號FCM物質(zhì)符合性驗證的說(shuō)明;
7. 除以上6點(diǎn)外,還有多個(gè)授權物質(zhì)也做了相應修訂,如抗氧劑1222(CAS No. 976-56-7),PHBH(CAS No.147398-31-0)以及亞磷酸、三苯酯、α-氫-omega-羥基聚[氧(甲基-1,2-乙二基)] C10–16 烷基酯聚合物(FCM 編號 1076物質(zhì))等多個(gè)物質(zhì)進(jìn)行了修訂。
過(guò)渡措施如下:
1. 符合本法規生效前適用的法規 (EU) No. 10/2011 的塑料材料和制品,在2025年2月1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(chǎng)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可以繼續留在市場(chǎng)上,直至庫存耗盡。
2. 如果來(lái)自塑料材料和制品制造中間階段的產(chǎn)品或用于制造此類(lèi)產(chǎn)品、材料或制品的物質(zhì),符合入境前適用的法規 (EU) No. 10/2011本法規生效且于2024年5月1日后首次投放市場(chǎng)的物質(zhì)或產(chǎn)品不符合本法規,則該物質(zhì)或產(chǎn)品的合規聲明應表明其不符合現行規則,并且可以只能用于制造2025年2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(chǎng)的塑料材料和制品。
3. 使用水楊酸(FCM No. 121)或使用未經(jīng)處理的木粉或特定木種纖維制造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可在2025年2月1日后繼續首先投放市場(chǎng),前提是滿(mǎn)足以下條件:
(a) 已在2024年8月1日之前根據第 (EC) 1935/2004 號法規第9條向主管當局提交了對該物質(zhì)或來(lái)自特定木種的未經(jīng)處理的木粉或纖維的授權申請;
(b) 使用該物質(zhì)或來(lái)自特定木材品種的未經(jīng)處理的面粉或纖維來(lái)制造塑料材料和制品,及其使用僅限于申請中描述的預期使用條件;
(c) 根據第 (EC) 1935/2004 號法規第9(1)(b) 條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包括該申請是根據本段提出的申請的聲明;和
(d) 管理局認為該申請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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