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盟修訂CLP關(guān)于物質(zhì)和混合物的法規(guī)
2018年10月5日,歐盟發(fā)布了法規(guī)(EU) 2018/1480[1]以修訂法規(guī)(EC) 1272/2008《物質(zhì)和混合物分類、標簽和包裝法規(guī)》,也被稱為CLP法規(guī)。此項修訂是CLP法規(guī)的第13次改編本以順應(yīng)技術(shù)和科學的進步(ATP-13)的修訂,并對CLP法規(guī)附錄VI中的物質(zhì)清單進行了重要修改。第3部分附錄VI表3.1的變化包括
1.增加16個全新條目,包括異噻唑啉酮(MI,CAS號 2682-20-4)的條目613-326-00-9
2.在索引號下刪除乙基己基三嗪酮(CAS號 88122-99-0)的條目607-414-00-6
3.根據(jù)新的科學數(shù)據(jù)而取代18個條目,包異噻唑啉酮和2-甲基-2H-異噻唑-3-酮的3:1混合物(3:1的CI和MI混合物,CAS 號55965-84-9),索引號613-167-00-5
4.在第2欄中用化學名稱替代國際化學品識別
5.特定限量, M因子和ATEs 替代特定限量, M因子??诜推つw接觸的急性毒性估計值(ATEs)單位為mg/kg bw(毫克/千克體重)
有兩個生效日期
- 2019年12月1日,上述第4點
- 2020年5月1日,上述第1至3點和第5點
法規(guī)(EU) 2018/1480還將法規(guī)(EU) 2017/776 [2],ATP-10修訂為CLP法規(guī)。 它澄清說,除其他外,將表3.1重命名為表3已從2017年6月1日起適用。
除非特別豁免,否則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物質(zhì)在CLP法規(guī)附錄VI中沒有統(tǒng)一分類,則必須進行自我分類 [3]。條目中未涉及的危險等級和差異必須進行評估和自我分類。